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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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2024-08-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1002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環湖路100號從事砂石採取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2144-00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8月20日稽查發現,現場除原有堆置場(X001-X003)外,另新增兩處營建混合物及產品土石方堆置區,因該堆置區未登載於許可證內,操作情形核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