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2 (2025-05-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4-090007 事由:貴事業於114年7月29日申請清除許可變更,案附申請文件之清除車輛(車號:VQ-268)未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前,即辦理過戶作業,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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