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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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2024-04-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文號:45-113-06000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 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24-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01 (2019-06-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100004 事由: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受託清除上開廢棄物,未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01 (2019-07-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100003 事由: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108年6月24日受託清除「富聖塑膠企業社」產出廢塑膠混合物至本市岡山焚化廠,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知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108年6月24日受託清除「富聖塑膠企業社」產出廢塑膠混合物至本市岡山焚化廠,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知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0 (2017-05-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70013 事由:本局勾稽南區廠進廠申報量大於同意進廠量產源異常名單,經貴公司陳○○108年5月24日至局說明,發現貴公司106年4筆聯單(編號:E24011951060500054、E24011951060600056、E24011951060700002、E24011951060800012)申報錯誤(公斤誤申報成公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2 (2017-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110014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4352.24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7421.83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11 (2018-05-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100021 事由:案係貴公司車輛(588-T7)107年5月11日9時55分,清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發現車內所載運之生活垃圾含有廢輪胎、煞車盤、廢鐵,違反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規定,予以全部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0 (2017-09-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放棄陳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7-010009 事由:案經本局106年9月26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安巷100號前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558-T7)未設置收集汙水之管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4 (2017-06-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6-080005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9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申報營運紀錄(E24011951060400007、E24011951060400021、E24011951060400024),處理者名稱申報為宏鑫公司,廢棄物代碼申報為D-1801,明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05-19 (2016-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5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4-14 (2016-0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5-04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9-14 (2015-08-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04-09002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污染別建置錯誤故重新開立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不須繳納 |
2015-09-14 (2015-08-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4-09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