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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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2017-12-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12000元整,自107年03月23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鳥松區松埔路1-2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7-03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石材加工作業,其切割製程產生之清洗潤滑乳白色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房旁大排溝,另稽查時共有4處未經許可排放口正排放乳白色廢水,本局分別於其中3點量測廢水量分別為8.7噸/天、7.3噸/天及7.5噸/天,合計每日廢水排放量為23.5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其他工業(石材製品製造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且無工廠登記證,屬違章工廠,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並經本局複查,貴公司已於106年12月28日11時44分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懸浮固體(SS)為1060mg/L(最大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51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2-18 (2016-01-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20917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