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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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2017-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文號:30-107-100025 事由:本局前於106年7年7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635447600號函命台端自文到次日起,位於本市鳥松區水管路682之1號廠區全廠停工在案。本局於106年9月23日接獲民眾陳情後勁溪呈現橘紅色,經查係來自台端所經營位於本市鳥松區水管路682之1號之鈿O企業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另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未遵循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部分,業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6日刑事簡易判決在案(107年度簡字第1552號),判決主文:「胡O蘭犯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命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07 (2017-04-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08 事由:本局於106年04月05日查獲台端(即鈿興企業社)位於鳥松區水管路682號之1埋設管線排放事業廢水,經由溝渠至曹公圳下游並污染夢裡橋一帶河川。本局人員於到達上址工廠時,雖已停止排放廢水,惟台端(即鈿興企業社)所屬員工表示係稍早進行酸洗製程作業,嗣經會同台端(即鈿興企業社)所屬員工檢視該廠,設有pH調整槽、沉澱槽及酸鹼液桶等桶槽,另觀察沉澱槽內紅棕色廢液與陳情地點受污染之水色相當;經查該廠製程為白鐵及不銹鋼拋光及表面處理作業,並利用強酸液以酸洗的方式清洗金屬表面雜質,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台端(即鈿興企業社)僅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未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相關環保許可文件;前述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否 |
限2017-04-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