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6766670
管制編號: E24100002390
事業名稱: 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0-23
(2023-09-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100024
事由: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巡查,發現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混濁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正排放混濁含油脂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檢視內含明顯油污及懸浮固體,確認為貴公司所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據公司人員表示近日烹煮較多高油脂料理,致生物處理系統無法負荷且瞬間廢(污)水量過大,而有混濁廢(污)水排出廠外情事,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835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709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84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23
(2023-08-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090022
事由:案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巡查,發現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混濁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正排放混濁含油脂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檢視內含明顯油污及懸浮固體,確認為貴公司所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據公司人員表示當日因污泥濃縮槽操作不當,污泥管阻塞處理效率不佳而致混濁廢(污)水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48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709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374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9
(2023-07-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080009
事由:案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巡查,發現美庄路橋下涵洞有大量乳白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巡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正排放乳白廢(污)水,人員已立即採樣,經檢視內含大量白色污泥,確認為貴公司所排放;經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50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496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908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足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25
(2023-05-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60010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人員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乳白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正排放乳白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檢視內含大量白色污泥,確認為貴公司所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當日所排放之廢水係廠區設備處理效率明顯不佳所排放,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25
(2023-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6001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並檢具6月1日10時許於美庄路橋下拍攝之影片,經檢視影片中含有大量白色污泥廢(污)水流入鳳山溪,案經本局於當日11時至現場,經沿線巡查來源發現於該公司放流口下方側溝留有污泥及褐色油污,廠區上方道路側溝屬清澈狀態,且廠區內雨水溝亦排放含褐黃色油污廢(污)水,確認為貴公司所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29
(2023-04-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50006
事由:案係本局於112年4年24日進行鳳山溪巡檢,發現於美庄路橋下涵洞有大量黃色異常水色廢(污)水排放,嗣經沿線巡查發現該公司廠區排放口下方道路側溝留有大量黃色污泥,廠區內排水溝亦留有少量污泥,廠區上方道路側溝屬清澈狀態,確認為該公司所排放;經會同該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該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當日所排放之廢水係廠區進行砂濾式活性碳槽至放流口間管線反沖洗所排出之污泥及污水垢,未再經收集處理即排放入鳳山溪,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查該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限2023-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7
(2021-03-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0-06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團膳)加工作業,其廠內廢水處理設施進行藥劑種類更換測試調整,導致未妥善處理的廢水直接排放至廠前排水溝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2-25
(2020-12-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0-020014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於鳥松區美庄路大松橋下箱涵發現有黃褐色廢水排放,經沿線巡查發現係由貴公司所有工廠所排放,現場採集水樣送驗;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團繕)加工作業,其廠內廢水處理設施之終沉池廢水未經快速過濾器及活性碳過濾器妥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前排水溝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限2021-03-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15
(2019-10-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100003
事由:貴公司製程作業所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處理直接排入廠區前水溝流入鳳山圳,造成環境污染,且產生之廢污水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1
(2020-04-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60014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於本市鳥松區美庄路橋箱涵下發現有含白色泡沫廢水排放,經沿線巡查發現係由貴公司所有工廠所排放,現場採集水樣送驗;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團膳)加工作業,其清洗餐桶產生的廢水未經妥善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前排水溝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2
(2019-11-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50015
事由: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鳥松廠稽查時,發現貴廠門前左側雨水溝正在排放廢(污)水,經查該股廢(污)水係經由貴廠製程廢水未妥善處理,僅由簡易油水截流槽後,自管線收集排到廠區外雨水溝後,流入鳳山溪下游造成環境污染,經查上述廢水(液)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辦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0
(2019-10-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36000元整,高市環局稽字第10936304200號_本局同意暫停執行停工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15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鳳山圳美庄路橋下箱涵發現有大量廢污水排放,經沿線巡查至貴公司所有工廠前水溝有大量廢污水排放,現場立即採集水樣送驗;另查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證),現場已請該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水溫為41.0℃(最大限值35℃)、懸浮固體(SS)為239mg/L(最大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BOD)為1070mg/L(最大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COD)為1690mg/L(最大限值100mg/L)及油脂為66.1mg/L(最大限值1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20-05-26前改善
不須改善
1,536,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