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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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2024-03-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50003 事由:本局113年3月28日派員至「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1區)(管制編號:E111SB8001-1)」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2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 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10點。 二、 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 三、 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延伸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 四、 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之操作,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 |
否 |
限2024-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