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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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2019-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11-010009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 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清除機構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0-01 (2019-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4-110-100006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清運廢棄物,惟未委託合格處理廠商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0-01 (2019-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文號:44-110-100007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 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罰。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0-01 (2019-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100008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清除機構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尚未繳款 |
2021-10-01 (2019-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4-110-100009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 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未於清除前,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0-01 (2019-10-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10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 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9-28 (2019-06-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9-090028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3月24日會同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林○○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現勘○○表示該公司106年5月5日至111年5月5日係委託貴公司清除,經勾稽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216-N6,108年6月26日9時20分58秒至9時50分27秒實際係到位於屏東縣新園鄉港西村之中樹企業清除員工生活垃圾,結束時間為108年6月26日9時50分27秒,再於108年6月27日12時25分16秒將廢棄物載到焚化廠(淨重5,960公斤),惟6月27日營運紀錄卻申報至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1 (2020-02-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9-070019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9年2月8日9時10分派員檢查貴公司清運車輛(216-N6)載運散熱片(長290公分X寬130公分),超過進廠規定尺寸 (長80公分x寬40公分x高10公分),不符合「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第壹條第五項規定,予以部分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09 (2018-12-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70011 事由:本局107年12月24日派員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216-N6),車斗未設置污水截流溝,致無滲出水收集能力,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09 (2018-12-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44-108-070012 事由:本局107年12月24日派員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216-N6)車身未標示最新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10633356400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07 (2016-08-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120018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6-01 (2015-03-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60024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