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4682265
管制編號: E2601766
事業名稱: 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湖內巷一八之四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6-29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0-02
(2023-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06
事由:現場查核食品加工污泥(R-0902)貯存地點採室內貯存方式,另查廠區後方有該公司人員所述的半成品暫置區,內有以太空包裝食品加工污泥約6包、廢太空袋約3-4噸等未列於廢清書檢附之廠區配置圖內,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02
(2023-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00007
事由:勾稽該公司111年6月至112年5月申報系統資料,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量為0.3公噸,現場人員說明為112年6月貯存量為0.5噸,而現場統計共計為3.5-4.5噸,未正確申報廢棄物貯存量,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02
(2023-07-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100008
事由:現場查核食品加工污泥(R-0902)貯存地點採室內貯存方式,另查廠區後方有該公司人員所述的半成品暫置區,內有以太空包裝食品加工污泥約6包、廢太空袋約3-4噸,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1
(2022-01-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11-030018
事由:周界外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樣,經取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67(標準限值為30)未符合標準值。
限2022-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10
(2021-08-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9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勾稽貴公司自109年8月至110年4月期間,發現未依規定申報廚餘(R-0106)、植物性廢渣(R-0120)、廢木材(R-0701)及食品加工污泥(R-0902)等廢棄物之使用量;未正確申報110年6月廢太空袋(D-0299)及未申報110年3月及6月植物性廢渣(R-0120)之貯存量;另勾稽貴公司自109年8月至110年6月申報之營運紀錄共40筆,惟產品數量均申報為768公噸,顯未正確申報再利用產品數量,上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10
(2021-08-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1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廢太空袋(D-0299)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於公司大門露天曝曬廚餘(R-0106),無防止雨水流入或滲透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10
(2021-08-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另查資源再利用管理系統,勾稽貴公司110年1月至6月期間之產品申報量,僅統計營運紀錄再利用後之產品量,少報廠內收受廢棄物聯單再利用產品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0
(2020-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9-120009
事由:於公司周界外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樣,採樣過程均依環保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程序,經取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67(標準限值為50)未符合標準值。
限2021-0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