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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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2023-07-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06 事由:現場查核食品加工污泥(R-0902)貯存地點採室內貯存方式,另查廠區後方有該公司人員所述的半成品暫置區,內有以太空包裝食品加工污泥約6包、廢太空袋約3-4噸等未列於廢清書檢附之廠區配置圖內,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2 (2023-07-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00007 事由:勾稽該公司111年6月至112年5月申報系統資料,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量為0.3公噸,現場人員說明為112年6月貯存量為0.5噸,而現場統計共計為3.5-4.5噸,未正確申報廢棄物貯存量,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2 (2023-07-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100008 事由:現場查核食品加工污泥(R-0902)貯存地點採室內貯存方式,另查廠區後方有該公司人員所述的半成品暫置區,內有以太空包裝食品加工污泥約6包、廢太空袋約3-4噸,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21 (2022-0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11-030018 事由:周界外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樣,經取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67(標準限值為30)未符合標準值。 |
否 |
限2022-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10 (2021-08-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9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勾稽貴公司自109年8月至110年4月期間,發現未依規定申報廚餘(R-0106)、植物性廢渣(R-0120)、廢木材(R-0701)及食品加工污泥(R-0902)等廢棄物之使用量;未正確申報110年6月廢太空袋(D-0299)及未申報110年3月及6月植物性廢渣(R-0120)之貯存量;另勾稽貴公司自109年8月至110年6月申報之營運紀錄共40筆,惟產品數量均申報為768公噸,顯未正確申報再利用產品數量,上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10 (2021-08-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1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廢太空袋(D-0299)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於公司大門露天曝曬廚餘(R-0106),無防止雨水流入或滲透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10 (2021-08-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另查資源再利用管理系統,勾稽貴公司110年1月至6月期間之產品申報量,僅統計營運紀錄再利用後之產品量,少報廠內收受廢棄物聯單再利用產品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0 (2020-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9-120009 事由:於公司周界外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樣,採樣過程均依環保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程序,經取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67(標準限值為50)未符合標準值。 |
否 |
限2021-0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