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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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2024-03-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3-040002 事由:貴事業112年12月12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展延暨變更乙案,案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現貴事業負責人OOO戶籍住址已於111年3月11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2年12月12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戶籍住址變更(111年3月11日)後30日內(111年4月1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