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1 (2021-12-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11-010002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12月3日15時20分至本市鳳山區華泰段5、11、11-1地號土地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工地內正進行整地作業,現場有7台怪手正進行開挖,僅一台灑水車灑水,未能涵蓋整個工區,故有多處地點有揚塵,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致空污情事,前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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