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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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24-1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20002 事由:本局於113年12月26日派員至「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4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4區)(管制編號:E111SC9001-1)」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4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一、 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10點。 二、 車行路徑未依替代方案執行灑水夯實,記10點。 三、 裸露地表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90%,記4點。 四、 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記10點。 五、 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10點。 |
否 |
限2025-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22 (2024-04-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並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50005 事由:本局於113年4月9日派員稽查「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4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4區)(管制編號:E111SC9001-1)」發現以下缺失,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2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10點。 二、裸露區域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90%,記4點。 三、工地內車行路徑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90%,記4點。 四、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延伸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 五、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之操作,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