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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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25-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14-040017 事由:貴公司於114年2月21日提出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查貴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顯示戶籍住址已於113年3月4日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即113年4月4日前)辦理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26 (2021-12-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50031 事由:貴公司清運車輛(KED-9815)110年12月29日14時47分,清運「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阿蓮廠」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該廠執行垃圾檢查,發現所載運之廢棄物夾帶液晶面板(回收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19-07-02 (2019-06-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7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1-108-070208 事由:查場內堆置廢冷氣機、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電風扇、廢主機、廢顯示器及廢鍵盤等物品,現場未鋪設不透水鋪面、未具截流設施、未分類分區貯存、未具有中文標示及場區有積水情形等。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7-02 (2019-06-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 文號:41-108-070228 事由:查場內貯存之廢冷氣機堆置高度超過3公尺,且貯存區未具中文標示。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4-13 (2017-0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 文號:44-106-040009 事由:本案經本局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監視系統(編號11~15)影像紀錄未保存3個月(至105年11月18日),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13 (2017-0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6-040010 事由:案經本局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聯單編號(N16A064810500397)處理者實際收受時間為105年12月9日16時7分,貴公司監視系統影像紀錄為同日16時15分至16分間離廠,惟按影像紀錄,力丘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車輛(車號:Z3-712)過磅後即駛貴公司,未有卸貨情事,貴公司卻於上開聯單點選"接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01 (2015-07-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第8款 文號:45-105-07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01 (2015-07-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第8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5-105-07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開立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