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2020-10-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120027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10月31日17時40分前往民眾所陳地點查看,並會同業者於廠內查看發現廠房左後方有露天燃燒廢棄物致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民眾已提供露天燃燒即時影像供參),其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已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現場已錄影存證並經業者確認污染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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