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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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2022-07-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文號:40-111-08001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25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產生之廢塑膠膜有部分委託OOO企業社清除、再利用處理,並簽訂再利用處理合約書,惟合約書未檢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且未記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以及再利用用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