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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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2022-07-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2-010002 事由:查貴廠位於本市路竹區中山路88巷19號從事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於106年3月15日依規定設置王○○為專責人員在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請本局查明貴廠原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王○○是否有兼任職業衛生安全人員情事,經本局於111年7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王○○於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期間同時兼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日期:107年5月4日)之情形,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所設置專責人員...,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否 |
限2023-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7-21 (2016-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7005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1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105年、106年、107年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原物料使用量及廢棄物產生、貯存、清理、再利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