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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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2024-07-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令限於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40009 事由:本局113年7月8日至貴廠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M01)輸送帶處執行生煤採樣,係依據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標準方法「煤炭中含硫量檢測方法(高溫管爐燃燒法NIEA M209.00C)」執行檢測,檢測結果生煤含硫量為0.55Wt%(許可證核定≦ 0.49Wt%),未依許可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