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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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2018-05-17) |
臺南市 |
主旨:停止營業(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4-040026 事由:1.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即逕行受託廢棄物清除處理,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至關X區五X段1X35、1X37等20筆地號及深X子段1X91、1X92等27筆地號,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2.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局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臺端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0-08-26 (2019-09-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9-080024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5日及5月12日追查棄置廢棄物於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1114號土地(臺南市關廟區南雄路一段516巷內)之清除業者,發現澤瑋公司負責人劉政達108年9月28日至109年3月2日承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由其本人及該公司司機劉耀鴻駕駛072-UG、KEF-2069車輛、貴公司之司機劉政園駕駛139-SH車輛清除廢木材混合物至前述土地棄置,貴公司未依核准之許可文件清除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