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2 (2019-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00017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2月20日函所示,本局109年6月23日派員至本市路竹區復興路123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至108年12月間進口廢塑膠(358公噸)尚未取得再利用資格,核屬公告列管事業(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