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2 (2019-07-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80016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7月16日至貴公司「正義段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7,5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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