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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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2020-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01 事由:經查貴處所係於107年8月17日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於107年12月24日核發在案。目前領有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1171-01號,有效期間自108年2月27日至112年11月29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本局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查詢發現貴處所迄今仍未進行申報(108年1月及109年1月),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