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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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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25-05-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70023 事由:本局CCTV(區間:114年5月7日15時51分至15時56分),發現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排放管道(P201)排放明顯白(灰)煙,遂於114年5月7日17時至貴公司(地址:本市永安區永工三路1號)稽查,貴公司循環流體床鍋爐(E202)符合前開公告列管規模,屬環境部公告第1批第1類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M02製程固定污染源尚未取得本局核准試車,即逕自開啟M02製程之引風機#1測試,造成排放管道(P201)於114年5月7日15時51至56分排放明顯白(灰)煙情事,有CCTV綠影存證可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5-08-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6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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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2023-11-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80005 事由:本局112年11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棕櫚殼及土方,未採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乃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缺失10點,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3-1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