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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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2021-06-30)
高雄市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30日至貴公司食品廠稽查用水來源,貴公司食品廠人員表示產業路154號之倉庫其自來水亦使用於該廠製程,查自來水單(110年6月繳費憑證)日平均度數加總為84.49度,另查貴公司食品廠110年6月放流端水表紀錄,其排放水量為22至144CMD,前述貴公司食品廠用水量及排放水量皆已超過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登載之總用水量54CMD及排放水量94CMD,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