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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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2019-08-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00004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梓平里八德路60之2號從事合板膠合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8月5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僅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及合板製品製造程序(M02)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並未領有操作許可證卻逕行操作生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16 (2019-08-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9003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8月5日派員督察,現場發現貴公司燃材鍋爐燃燒後產生之爐渣、袋式集塵器產出集塵灰及膠合作業產生膠渣等廢棄物露天貯存,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染地面,且未設有防止雨水地面水地下水流入滲透設備或措施,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21 (2018-10-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41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八德路60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0月19日稽查發現,發現現場已完成設置一具蒸氣鍋爐(蒸氣量為6000kg/hr),設置完成日期為106年3月23日。貴公司蒸氣鍋爐屬前開公告第三批第二類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即逕行設置,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