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2021-08-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停工處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0-120032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31日派員至甲仙區新興路8巷8-30號稽查發現:貴行於前開地址置預拌混凝土作業程序機具,堆置砂石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2批第2類混凝土作業程序)。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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