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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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020-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2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0-020011 事由:台端陳述當天污水設施抽水馬達抽水不順,前述行為符合疏漏條件(略以):「...輸送或貯存廢(污)水之槽體閥門、管線或溝渠因設備破損、破裂而滲漏、洩漏...」,本局改以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告發,本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規定,裁處新臺幣11,002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否 |
限2021-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2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