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4 (2019-05-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8-0723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查裁罰對象為「內政部營建署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並非可獨立行文單位。為求慎重,本局人員電繫該署承辦人楊善棋君,確認該籌備處尚未成為獨立單位。綜上,擬撤銷旨揭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改以內政部營建署為舉發對象。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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