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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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2017-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4-106-070006 事由: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4月18日上開函文,所附本市清除機構專責人員查核明細內容所示,貴公司清除技術人員趙00(趙0○○已於105年4月30日退保並加保至其他單位,顯有離職之實,惟貴公司未指定代理人報請本局備查,且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