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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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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2023-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2-070010 事由:貴公司112年6月20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其中清除機構基本資料更改機構地址部分,經審查發現貴公司機構地址已於112年5月5日變更登記,惟貴公司遲於112年6月20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112年5月5日)後30日內(112年6月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