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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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2024-08-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3-090003 事由:本局派員於112年12月30日23時48分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11號稽查,發現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產生噪音污染,人員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55.5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49.5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54.2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2年12月30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2922號通知書舉發,並限期於113年1月30日0時0分前完成改善,合先敘明。本局另於113年8月11日23時17分派員至相同地點測量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運轉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54.4分貝,背景音量為48.8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53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核已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