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8 (2019-10-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41-108-110262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29日至本市仁德區保安火車站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男廁廁間未備有簡易清掃工具、有臭味、便器與洗手台積垢、門窗及牆壁髒汙、清潔工具隨意散置及週遭環境髒亂等,依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原則計點達23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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