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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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2-01-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文號:45-112-060001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月14日會同陳情人及貴公司人員至鳥松區松埔段407地號及埔嶺段225之2地號稽查,鳥松區松埔段407地號地主表示貴公司係承包該土地之自來水工程,需進行開挖整地,另貴公司表示回填之土方因使用道路土方而有些許參雜瀝青混凝塊,故本局於111年1月21日會同相關人員,進行鳥松區埔嶺段225之2地號土地開挖確認,開挖時確時有少量土石混雜瀝青混凝塊,惟查現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