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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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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24-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1-114-010003 事由:本局於113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本市左營區博愛四路82號)進行飲水設備使用稽查結果,貴公司設置有三台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經查發現未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另未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