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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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2017-07-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30831 事由:(保麗龍)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7 (2018-01-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323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訴願人派員會同劉繼成君(實際行為人劉大憨之子,原名劉義雄)系爭地點辦理會勘事宜,確人行為人為劉大憨,有會勘紀錄證明。 事由:水桶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5-09 (2017-11-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1122 事由: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19 (2018-09-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10105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因?無土地所有人,予以撤銷,待查明後再另行舉發。 事由: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24 (2019-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6175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7 (2019-05-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71731 事由:積水容器(長型白鐵凹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06 (2019-06-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8-090372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10 (2019-06-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90704 事由:垃圾桶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24 (2019-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91484 事由:鐵柱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19 (2019-11-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3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撤銷不處分 事由: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13日10時12分至該竹林內巡查,發現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白煙),嗣於仁武區灣勢段677地號(違反地點)發現有露天燃燒竹葉,惟未裝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現場未發現污染行為人,經查證貴會係為上開地號之管理人,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
2019-12-20 (2019-05-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8-121669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6-24 (2020-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9-061701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