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6013504
管制編號: E48A0528
事業名稱: 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事業地址: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三三二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3-08
(2017-07-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30831
事由:(保麗龍)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7
(2018-01-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323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訴願人派員會同劉繼成君(實際行為人劉大憨之子,原名劉義雄)系爭地點辦理會勘事宜,確人行為人為劉大憨,有會勘紀錄證明。
事由:水桶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5-09
(2017-11-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1122
事由: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19
(2018-09-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10105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因?無土地所有人,予以撤銷,待查明後再另行舉發。
事由: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4
(2019-05-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6175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7
(2019-05-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71731
事由:積水容器(長型白鐵凹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06
(2019-06-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8-090372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10
(2019-06-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90704
事由:垃圾桶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24
(2019-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91484
事由:鐵柱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9
(2019-11-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3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撤銷不處分
事由: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13日10時12分至該竹林內巡查,發現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白煙),嗣於仁武區灣勢段677地號(違反地點)發現有露天燃燒竹葉,惟未裝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現場未發現污染行為人,經查證貴會係為上開地號之管理人,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19-12-20
(2019-05-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8-121669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24
(2020-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9-061701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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