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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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2020-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3項,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文號:30-109-080029 事由:一、本局派員於109年02月26日至貴餐廳進行稽查及採樣時,於油水分離器設施出口處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油脂為258mg/L(標準限值為65mg/L),未符合高雄市餐飲營業場所油污水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標準,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 二、前述情事,依高市環局土字第10933127000號函,已函請貴餐廳於規定期限內(109年5月10日前)向本 局檢具相關資料(水質檢測報告書等)證明改善完成,如屆期未改善完成者,將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貴餐廳於限期改善屆滿日前(109年5月10日前)並未提出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本局後於109年07月09日派員前往貴餐廳複查改善情形,於油水分離器設施出口處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油脂為337mg/L(標準限值為65mg/L),仍有超標情形,顯示貴餐廳並未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0-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