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6026851
管制編號: E4901750
事業名稱: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經二路一一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
產業類型: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2-20
資料日期: 2024-09-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11-22
(2019-10-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46
事由: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108年10月28日08時51分平台檢查「寬正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ZX-268)清運貴事業之進廠廢棄物(D-0299、D-1801)(聯單編號:E490175010800174),發現夾雜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450ppm超標(標準值30ppm),違反本局仁武廠區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不符進廠管制相關規定,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事業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未與受託清除業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13
(2019-04-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50040
事由:貴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D-0299、D-1801)108年4月10日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清除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聯單編號:E490175010800056),經該廠平台檢查,發現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102PPM超標,標準值30ppm),違反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進廠管制事項第四條十六款規定予以全車退運,貴公司委託清除該批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5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6-082022
事由:放置碎布油漬流入水溝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08
(2016-01-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20008
事由:案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車號ZX-841於106年1月10日09時00分載運廢棄物進高雄市仁武垃圾焚化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載運貴公司之廢棄物經檢測VOC值達230ppm予以整車退運,經貴公司陳○○106年2月7日至局表示,係為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所產生之廢塑膠因沾染廢油墨導致有揮發性有機物,該物應以廢油墨(代碼:D-2405)委託清除者清除,惟查貴公司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簽訂之清除合約僅包含清除種類:D-0699、D-0299、D-0701、D-1801,所產生含殘留廢油墨物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08
(2016-12-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20009
事由:案係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於105年12月22日13時50分執行檢查,發現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清除車輛(車號:Z6-497)載運含殘留廢油墨罐乙批,未符合該廠進廠管理規則,予以全數遣返,查遞送三聯單(聯單編號:E490175010500277、E490075310500636)中該車輛係載運貴公司之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經貴公司石○○106年1月11日至局表示,係為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之工業助劑(印刷電路板用油墨),使用完畢之未洗淨含殘留廢油墨罐乙批混入廢塑膠混合物,惟查貴公司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簽訂之清除合約僅包含清除種類:D-0699、D-0299、D-0701、D-1801(期間:105年7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惟產生之含殘留廢油墨罐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15
(2014-05-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10014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