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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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2022-1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12-020035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