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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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019-03-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8-060025 事由:管理處於108年4月3日傳真報備楠梓加工出口區揚水站,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於108年3月20日進行更換作業,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略以):「...維護更換前項電度表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維護更換期間之用電度數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維護更換後一週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