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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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2018-10-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11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10月2日至貴公司二十二廠查核,經查目前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代理人依次分別為「蘇景明(主管專職)、蔡先逸(專職)、蕭柏安(專職)及朱宏旗、王肇源等5名」,次查其「出勤打卡紀錄」及「廢水場運作紀錄表」等資料,發現於107年9月2、14、15、22、23等日及107年8月5、6、9、18、25、26等日,其每日廢水場運作紀錄表上簽名為「陳琳瑋(填表人)、蘇景明(系統工程師),惟陳○○非貴公司二十二廠依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蘇○○於上開當日無打卡上班紀錄卻有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污)水排放之累計讀數等業務。」;上開情形,貴公司二十二廠依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於上開各當日查無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等業務紀錄;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2項授權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略以):「事業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十五條規定,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專職負責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三、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及第22條第1項(略以):「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三、廢(污)水操作管理事項:...(四)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污)水排放之累計讀數。(五)按次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藥品使用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每月統計。...」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17 (2016-07-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文號:34-105-08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18 (2016-06-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70028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