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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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2019-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80019 事由: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經加四景字第ABPA143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12日督察發現其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217)監測顯示pH為8.51,惟現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以攜帶式pH計測得為9.68;又洗滌塔(A218)監測顯示pH為7.84,惟現場測得為9.3,其未維持監測儀錶之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19-09-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3 (2017-08-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改善:107年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10033 事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固定污染源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2)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編號:A217)經現場查核洗滌液流率顯示為0 m3/min左右,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可操作條件洗滌液流率為0.4~0.75 m3/min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