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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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019-09-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20014 事由:貴公司109年4月15日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黃○○身分證影本,負責人住址變更為臺○市西○區○○○一路○○號○○樓之○(108年8月12日換發身分證),惟未於變更(108年8月12日)後30日內(108年9月1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4月15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曁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