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0848991
管制編號: E49A8597
事業名稱: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楠梓區內環北路一○七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
產業類型: 普通倉儲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3-10-30
資料日期: 2025-06-29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2-18
(2024-09-07)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20380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13-M5)於113年9月7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2-18
(2024-09-09)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20382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B-9580)於113年9月9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6
(2023-10-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10006
事由: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檢送本局列管之清運機具112年10月異常名單,經查貴公司裝置即時監控車輛於112年10月17日(車牌號碼:HBB-7685)行駛於台61線南下王功交流道,貴公司車輛為核准裝置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確認作業說明為「本日無啟動」,屬事業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02
(2023-09-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10001
事由: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檢送本局列管之清運機具112年9月異常名單,經查貴公司裝置即時監控車輛分別於112年9月25日(車牌號碼:V2-21)、112年9月21日(車牌號碼:V2-22)均行駛於台61線南下福興交流道,貴公司車輛為核准裝置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確認作業說明為「本日無啟動」,屬事業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22
(2022-03-08)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11-060002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06-XK)於111年3月8日14時43分行經本市園區二路52號前,經本市環境保護局執行路邊攔檢儀器檢測黑煙排放不透光率達1.6m-1,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95(2006)年10月1日至100(2011)年12月31日間,排放標準為1.0m​​​​​-1)。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1
(2018-12-0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於108年2月28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08-010024
事由: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XU-641車輛於107年12月4日14時33分行經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南泊渠管制站前,經本局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2.3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01
(2017-06-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6-080002
事由:貴公司所有87年1月出廠的**-770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5月23日行經本市仁德區國道一號北上仁德服務區附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7月3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6年6月22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仁武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8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限2017-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0
(2017-03-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於106年8月1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060003
事由: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XT-631車輛於106年03月30日10時48分行經臺中市梧棲區中突堤管制站,經本局執行路邊攔查,稽查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2.1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再依柴油車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稽查人員以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4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3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07
(2017-03-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文號:34-106-060001
事由:該公司原運作人地址為「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中三街6號2樓」,然於105年12月29日地址變更為「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內環北路107號」,惟其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未依規定於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