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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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2022-04-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11-120040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4月1日16時10分至陳情地點,稽查當時施工現場已因工安事故停止作業,惟按民眾提供之存證影片和新聞影片,施工現場確實有因施工拆除作業產生嚴重揚塵逸散至空氣中,依據施工承攬契約書,貴公司為本案工程之分包商,主要工程範圍包含原料儲槽之拆除,貴公司於上揭日期負責水泥原料儲槽拆除作業,作業場區現場內有挖土機、破壞球起重機等機具進行拆除作業,因儲槽內仍有殘存水泥原料,且採用拆除方式不當,導致儲槽倒塌產生嚴重揚塵逸散,現場雖架設防塵網和水車灑水,但仍無法有效防止揚塵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之情形,前揭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並郵寄送達在案。 |
否 | 不須改善 |
7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01 (2022-04-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11-070019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4月1日16時10分至陳情地點,稽查當時施工現場已因工安事故停止作業,惟按民眾提供之存證影片和新聞影片,施工現場確實有因施工拆除作業產生嚴重揚塵逸散至空氣中,依據施工承攬契約書,貴公司為本案工程之分包商,主要工程範圍包含原料儲槽之拆除,貴公司於上揭日期負責水泥原料儲槽拆除作業,作業場區現場內有挖土機、破壞球起重機等機具進行拆除作業,因儲槽內仍有殘存水泥原料,且採用拆除方式不當,導致儲槽倒塌產生嚴重揚塵逸散,現場雖架設防塵網和水車灑水,但仍無法有效防止揚塵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之情形,前揭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並郵寄送達在案。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1,275,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