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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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023-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並令停工及限期於113年3月13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13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10017 事由:貴廠領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發之電阻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經園環永字第AEVB0692號)及其他被動電子元件製造程序(M02)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經園環永字第AEVB0693號)。本局於112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前述二製程尚未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惟M01製程TSM/TPM燒結區(污染源編號:E103、E126、E127)設備有通電,現場雖未操作,爐體有餘溫;M02製程端銀燒銀區(污染源編號:E207)設備有運作情形,且發現有該區污染源之成品,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13 (2023-1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12-120005 事由:本局於112年11月16日前往貴公司-總廠稽查,現場已營運產生廢(污)水及運作廢水設施,雖已取得本局核發之設立階段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惟尚未向本局申請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文件之登記,逕自營運產生廢(污)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