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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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2020-09-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50002 事由:案係臺南地檢署因偵辦他案時,發現貴公司涉及楊安春等犯罪案件,經貴公司代表莊○○表示,平日係由其負責公司清運調度,私下與楊○○合作收受來自梓官區、仁武區營建工地○○指定地點產源之廢木材混合物,清除至本轄燕巢區代天府段494地號非法處理場所堆置,任○○進行非法處理(焚燒與棄置),貴公司未依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辦理,將廢棄物清除至非法處理場所,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尚未繳款 |
2023-05-03 (2020-09-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50003 事由:案係臺南地檢署因偵辦他案時,發現貴公司涉及楊安春等犯罪案件,經貴公司代表莊○○表示,平日係由其負責公司清運調度,私下與楊○○合作收受來自梓官區、仁武區營建工地○○指定地點產源之廢木材混合物,清除至本轄燕巢區代天府段494地號非法處理場所堆置,任○○進行非法處理(焚燒與棄置),貴公司清除廢棄物前未事先與收受產源訂定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3 (2020-10-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2-050004 事由:案係臺南地檢署因偵辦他案時,發現貴公司涉及楊安春等犯罪案件,經貴公司代表莊○○表示,平日係由其負責公司清運調度,私下與楊○○合作收受來自梓官區、仁武區營建工地○○指定地點產源之廢木材混合物,清除至本轄燕巢區代天府段494地號非法處理場所堆置,任○○進行非法處理(焚燒與棄置),貴公司清除、處理旨案系爭廢棄物明知不實事項而刻意不予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尚未繳款 |
2023-05-03 (2021-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50005 事由:案係臺南地檢署因偵辦他案時,發現貴公司涉及楊安春等犯罪案件,於110年11月10日至本市永安區維新路39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營運紀錄未依規定存放於許可文件登載存放地點(本市左營區後昌路611巷15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3 (2021-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50006 事由:案係臺南地檢署因偵辦他案時,發現貴公司涉及楊安春等犯罪案件,於110年11月10日至本市永安區維新路39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所屬之清運車輛KEF-8986、HAB-7068未於明顯處標示許可字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07 (2022-03-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20004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007-BW)於111年3月25日10時25分清運「大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事業廢棄物(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處理,經該廠發現該車載運廢棄物長度超過該廠規定標準70公分且夾帶捲狀物,依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2條第2項認定不宜代處理,予以退運在案,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10 (2021-08-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4-111-030008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069-Y9)110年8月14日10時30分載運貴公司產生之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進入本局岡山垃圾焚化廠處理,經該廠發現所載運廢棄物含有大量廢石膏板及保溫棉等不適燃物,屬該廠依前述注意事項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數遣返在案,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10 (2021-08-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30009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069-Y9)110年8月14日10時30分載運貴公司產生之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進入本局岡山垃圾焚化廠處理,經該廠發現所載運廢棄物含有大量廢石膏板及保溫棉等不適燃物,屬該廠依前述注意事項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數遣返在案,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