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 (2023-11-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3-010002 事由:貴公司機構地址於112年10月11日變更登記,並於112年11月22日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惟貴公司未於機構地址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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