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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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2017-10-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39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業於106年10月20日會同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院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採樣,當日共採取5組樣品,委由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環檢所公告方法 (粒狀物NIEA A101.75C、二氧化硫NIEA A413.75C、氮氧化物NIEA A411.75C)檢測分析,故當日稽查檢測作業應無操作不妥之處,其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校正值為119mg/Nm3,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mg/Nm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2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10014 事由:本局前於106年3月4日以(高市環局土字10632085100號)函請貴院於106年9月30日前應完成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為貴院迄今未於網路提出至本局審查,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水污染防治法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應於106年9月30日前完成設置之規定。 |
否 |
限2018-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1-16 (2007-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7-01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