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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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2019-01-25)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06 事由:貴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公告指定之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8年1月15日前往查察,稽查當時於貴公司周界灌溉溝渠巡查,發現溝渠內水色呈紅棕色,嗣入廠內查察,稽查當時貴公司正進行金屬表面油脂及鐵鏽去除作業,據貴公司負責人表示係使用沙拉脫浸漬15分後移至清水池再浸泡15分,因清水池浸泡過程有廢水溢出,致廢水溢流到附近農田灌溉溝渠造成污染。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或排放許可證,違法貯存及排放廢水,本局復於108年1月25日再次接獲民眾陳情前往查察,稽查當時該廠廠房大門前灌溉溝渠有大量黑色廢水排出,現場會同貴公司負責人至排放口立即採集水樣乙組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94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96mg/L(標準限值為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8-02 (2018-05-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自107年05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04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9日至貴公司複查,雖未發現有排放廢水情形,惟查其鹽酸、草酸、皮膜劑及清洗槽貯存液體較前次減少一半,經貴公司負責人表示,係利用地下水稀釋後以0.5馬力之沉水馬達抽至廠區旁雨水管排出,此有錄影存證且稽查紀錄經負責人簽名確認無訛,又廠區前方雨水溝壁亦呈現與貯槽相同橘黃色,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工;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5-08 (2013-01-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2-050006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