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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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2019-10-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30001 事由:貴公司辦理「高雄市臨海污水處理廠暨放流水回收再利用計畫之興建統包工程-水池雜項部分(管制編號:E108EBZ003-1)」,經本局人員於108年10月04日稽查發現有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共記缺失4點,並依規定請貴公司於108年10月14日前改善完畢,本局於108年11月13日再次進行複查,除發現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為前項缺失未改善,並新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共計缺失8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0-04-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