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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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2021-05-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條件:另本案尚於刑事偵查中,俟解除證據保全之必要後,再行給予貴公司限期改善之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00003 事由:本局110年5月5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臺南市關廟區民生街115巷73號起材實業社執行環保案件聯合稽查,經查該場址後方堆置約4車來自高雄市燕巢區安招路(高鐵下廠房)堆放之廢棄物(內含廢木材、廢塑膠、廢紙條、廢纖維板、廢泡棉、廢輪胎、廢橡膠內胎、廢電線等),係貴公司人員許忠傑向起材企業社負責人劉起材租用土地堆置,惟現場廢棄物露天堆置及貯存,未依主要成分特性分貯存,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恐有廢棄物飛揚、污染或散發惡臭情事,廢棄物貯存地點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且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